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日前因在立委時期涉嫌詐領助理費遭判刑並褫奪公權,高等法院經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有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聲請釋憲。今(8)日最新消息,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高虹安遭判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認為本案關鍵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
而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本非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作成被告有罪與否之終局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亦難謂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充其量僅為聲請人所自認,審理原因案件相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需或所欲引據之相關法律規定之一。就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規定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憲法法庭表示,聲請人另似有將法律明確性要求與授權明確性要求混為一談之嫌,聲請人主張《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憲法法庭說明,聲請人另空泛主張《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原因案件裁判結果等語,未有基本法理論據,尤未敘明規定作為《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之規定,究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之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中究有如何之「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之要求、系爭規定又如何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等。就此而言,本件聲請自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因此,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針對本件聲請案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責任編輯/洪季謙